在自媒體發達的今天
很多公司會在自己的公眾號中
對企業相關活動進行宣傳
但在員工離職后
公司是否能繼續使用其照片?
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
今日法脈準繩帶你來看~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陳樹入職意靈公司并擔任該公司銷售經理。陳樹在職期間,意靈公司發表多篇微信公眾號文章,對公司相關活動進行宣傳,文章配圖可見陳樹全身照、背影照、側臉照等。
2019年12月,意靈公司通知陳樹欲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陳樹要求公司刪除微信公眾號中含有其肖像的圖片,公司表示“可以刪除”。
因公司未如約刪除前述圖片
陳樹認為公司侵害其肖像權
遂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公司賠償316670元
以及公證費800元
意靈公司則認為:
意靈公司拍攝照片并發表于微信公眾號期間,陳樹未提出異議,系自愿參與公司企業文化建設。
意靈公司僅為企業文化宣傳、消息傳播、資料記錄用途使用陳樹肖像,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害。
此外,公眾號文章保留時間短,未對陳樹造成實質性損害,意靈公司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故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案涉微信公眾號文章使用含陳樹肖像的照片是否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害??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1.意靈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陳樹肖像;
2.意靈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樹賠償2800元(含公證費800元);
3.駁回陳樹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微信公眾號已成為公司宣傳、經營的重要場所。勞動者在職期間,為用人單位拍攝相關宣傳照片,視為以行動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使用其肖像;勞動者離職后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停止繼續使用其肖像,用人單位不得再繼續使用。
一、肖像是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根據該規定,法律所保護的肖像由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載體和可識別性三個要件所構成,通過一定載體呈現出的外部形象應當具有較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識別性,如果呈現出來的外部形象無法指向特定自然人,則不應該納入肖像的范圍。
本案中,被訴圖片中,顯示一個穿白襯衣的背影、穿黑色馬甲黑色褲子坐在椅子上側影等形象無法識別出陳樹本人的外部特征,無法清晰指向陳樹本人,故前述形象不構成法律所保護的肖像。對于圖片中顯示的陳樹全身照,因能清晰地指向陳樹本人,屬于法律保護的肖像。需注意的是,肖像以面部形象為主,但不僅僅局限于面部形象。
二、區分看待在職期間與離職后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肖像的行為
肖像作為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最明顯的標志,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特征,與人格尊嚴密切相關,并且關系到自然人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體性要素之一,與人格不可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p>
根據上述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都必須經過肖像權人同意。離職員工因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存在轉變,故有必要區分看待在職期間與離職后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肖像的行為。
用人單位使用在職勞動者肖像,盡管未簽訂書面肖像權使用合同,勞動者也未口頭同意用人單位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其肖像,但考慮到用人單位拍攝相關照片時,勞動者積極配合,且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將使用其肖像用于企業宣傳已有充分預期,故可以視為勞動者以行動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使用其肖像。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使用員工肖像照片的目的主要用于提升公司形象,展示特定活動場景,行為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不構成對勞動者肖像權的侵害。
肖像權作為自然人的個體權利,不可避免地會與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的利益發生沖突。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痹谏鲜鎏囟ㄇ闆r下,合理使用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本案亦存在離職員工肖像權與用人單位利益的沖突,但是,陳樹離職后,意靈公司與其已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繼續在案涉微信公眾號中使用陳樹肖像的事實基礎發生變化。意靈公司未經陳樹同意,基于經營需要在微信公眾號中繼續使用陳樹肖像,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合理實施”范圍,自然人的肖像權作為人格尊嚴的基本內容,在與用人單位利益產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除非經陳樹本人同意,意靈公司應當停止繼續使用陳樹的肖像。
三、侵害自然人肖像權不以行為人營利性使用為前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認定侵權的前提條件。本案中,意靈公司也提出了非營利性使用陳樹肖像的抗辯意見。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刪除了侵害自然人肖像權“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彰顯了肖像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屬性,亦有利于加強對肖像權的保護。尤其是在互聯網環境下,存在大量不以營利為目的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比如以丑化、謾罵、曝光或者是惡作劇的形式出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只要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均屬于侵權行為。
關于賠償數額。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使用其肖像導致經濟損失或者被告因此獲利情況,故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800元(含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