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杜撰事實
也沒有直接的侮辱或誹謗
但還是侵害了他人名譽權
這到底是為什么?
自媒體到底應該如何正確地
發表意見與看法?
今天我們一起來看
基 本 案 情
2019年3月15日,佳麗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上發布文章稱: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一些投機取巧、假冒偽劣之行為均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近日,阿道夫品牌母公司廣州阿道夫個人護理用品有限公司,對使用類似‘阿道夫’商標和標識的品牌行為提出異議,這些品牌不在少數,它們傍著阿道夫之名,以知名洗護品牌的聲勢混淆消費者視聽,嚴重侵犯了品牌權益,擾亂了品牌健康有序的渠道拓展,經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和商標局審理,現已對此類品牌做出了無效宣告和不予注冊的處決?!?/p>
文中還附有判定“Rt阿道夫”品牌商標無效的裁定書,但該裁定書經人為裁剪,僅保留了文書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落款。未保留正文中的起訴告知,即“如不服該裁定,可以自收到該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而萬發公司作為“Rt阿道夫”商標受讓注冊人,認為佳麗公司在文章中隱去萬發公司不服前述無效宣告裁定書的情況,以及裁定書中起訴告知的內容,對讀者產生誤導,侵犯了其名譽權。
萬發公司遂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
1.佳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萬發公司名譽權的行為,刪除發布在其網站上的侵權文章;
2.佳麗公司在其網站上公開向萬發公司賠禮道歉,為萬發公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佳麗公司賠償萬發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4.佳麗公司承擔萬發公司支付的律師費10000元、公證費800元;
5.本案受理費由佳麗公司承擔。
而佳麗公司對萬發公司的控訴并不認同,其辯稱:
媒體是具有社會監督功能,該文章評論也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沒有侵權的故意。即案涉文章記載的內容系以事實為基礎的評論,具有輿論監督的作用,不具有貶損萬發公司名譽的違法性。
相反,萬發公司本身存在違法的事實,對于在行業中具有侵權性質的案件,媒體亦有義務提醒一般消費者明辨有合法權利基礎的品牌方。
爭 議 焦 點
佳麗公司在網上發布的案涉文章是否侵害了萬發公司的名譽權??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佳麗公司在其網站上,向萬發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文章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0天,內容須經法院審查);
佳麗公司賠償萬發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0000元;
駁回萬發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公民、法人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帶有評論性的意見表達是言論自由的重要體現。本案中,萬發公司為案涉爭議商標“Rt阿道夫”的受讓注冊人,后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佳麗公司于3.15消費者權益日發布案涉文章,并在文章尾部引述案涉裁定書內容,表明其系基于上述裁定意見在文章中使用“山寨”“偽品牌”“投機取巧、假冒偽劣”“傍著阿道夫之名”等言辭發表評論意見。因此,佳麗公司作出的意見性評論有權威機構的認定意見支撐,并非杜撰或捏造,不構成主要內容嚴重失實或嚴重失實。
但佳麗公司在案涉文章中隱去裁定書中關于萬發公司不服裁定內容,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的內容,亦未說明案涉裁定內容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行為在客觀上容易對不具有法律專業認知水平的讀者產生誤導,將案涉裁定書誤認為終局性裁決,并影響讀者對佳麗公司所作意見性表達的客觀判斷。
綜上,佳麗公司的選擇性報道行為,已侵害了萬發公司的名譽權,其應向萬發公司賠禮道歉。由于萬發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因佳麗公司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法院結合侵權情節、主觀過錯以及萬發公司維權支出成本等因素,酌情判決佳麗公司賠償萬發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
法 官 說 法
當前,自媒體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格權特別是名譽權的現象頻發。由于自媒體具有自主性強、準入門檻低、受眾范圍廣等特點,相應的損害后果在互聯網環境下可能產生數倍放大的效果。我國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言論自由,同樣也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的侵害名譽權行為類型包括“新聞報道嚴重失實”和撰寫、發表的批評文章“基本內容失實”。但是,實踐中一些自媒體可能會發表一些基本反映真實問題、無侮辱性內容或者不作直接評論的文章,甚至部分內容轉引權威報道,但文章整體卻意圖引導讀者否定被評價者,具有明顯的導向性。自媒體發表此類文章,根本目的在于模糊其行為性質,規避法律責任承擔。該類侵權方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列舉的侵權具體表現形態中,可能無法找到具體的對應行為,但并不意味著自媒體的此類侵權行為會脫離法律的規制。
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條對名譽的含義和侵權方式進行了更為具體化、直觀化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即名譽權保護需要規制不客觀、不公正的表達行為。
但社會處于不斷發展和變化之中,法律不可能窮盡列舉所有的侵權行為類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等”字兜底侵權行為,只要符合侵害他人名譽權益的特征,即構成名譽侵權。因此,除了侮辱、誹謗等常見的行為模式,可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形態,通過行為效果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具體來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侵害他人名譽權益的實然結果,即可認定構成侵權,而不必拘泥于行為人具體的行為手段。
當前,國家網信辦正在集中整治自媒體擾亂網絡傳播秩序的亂象。規范自媒體傳播行為,除要發揮司法引導、政府監管作用外,自媒體行業也要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傳播的真實性、客觀性,主動維護良好的互聯網輿論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