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2021年4月,張某等六人因不滿真好玩公司提供的“劇本殺”游戲服務,在大眾點評網發布差評。真好玩公司遂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表《澄清聲明》,披露了與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截圖、游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像片段、張某等人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還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張某等人認為真好玩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名譽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起訴要求真好玩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真好玩公司抗辯認為,其發布《澄清聲明》是為了交代服務過程,還原真相,以減少“差評”帶來的不利影響,屬于合理使用。監控錄像用于記錄店鋪經營活動,且對張某露臉處打了馬賽克;呈現的微信頭像、微信昵稱、微信號等信息無法識別張某等人,不屬于個人信息范疇,未侵害張某等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真好玩公司反訴認為張某等人發布“差評”是濫用消費者權利的侵權行為,要求張某等人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爭 議 焦 點
一、真好玩公司發布案涉微信公眾號文章,是否侵害張某等人的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
二、真好玩公司在大眾點評網發布的案涉評論內容以及案涉公眾號文章內容,是否侵害張某等人的名譽權;
三、張某等人于大眾點評網發布“差評”是否侵害真好玩公司的名譽權。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一、真好玩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眾號中公開含有張某等人畫面的監控錄像,刪除“可提供全程監控錄像”的表述以及張某等人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
二、真好玩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向張某等人賠禮道歉;
三、真好玩公司向張某等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000元;
四、駁回張某等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真好玩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本案系一起由“劇本殺”游戲引發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張某等人與真好玩公司之間系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關系,本案處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隱私權、名譽權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等規定加以評析。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惫_監控錄像是否構成侵害隱私權,應根據錄像地點及內容、使用目的、是否取得權利人同意等方面綜合判斷。
本案中,監控錄像拍攝于包間內,雖屬于真好玩公司的經營場所,但獨立于公共區域,在游戲時段內為玩家專用,玩家對其在房間內的活動不為他人知曉具有合理預期,屬于“私密活動”范圍。真好玩公司在游戲開始前未告知玩家包廂內有監控,公開錄像時亦未征得玩家同意,屬于違法“公開他人私密活動”的行為。同時,案涉監控錄像可隨時向他人提供,張某等人的隱私面臨隨時可能公開的現實危險,客觀上造成張某等人的精神困擾,也影響了張某等人的生活安寧,故構成侵害隱私權。
因此,真好玩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公開監控錄像,并表示“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構成對張某等人隱私權的侵害。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有關“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睂€人信息的保護,旨在通過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從而保護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權。
真好玩公司因提供劇本殺游戲服務的需要獲取了張某等人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經過線下游戲后,顯然已經知曉上述微信由張某等人使用,那么無論其他人是否知曉該微信的實際使用者,于真好玩公司而言,其獲取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均屬于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真好玩公司將這些信息公開,必須滿足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要求,否則即屬于違法處理個人信息。
因此,真好玩公司未經張某等人同意,通過微信公眾號公布張某等人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亦構成對張某等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03
消費者對商品質量和服務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張某等人發布的“差評”系對劇本殺游戲服務體驗的主觀感受,涉及對游戲具體環節的陳述,不屬于虛構事實。
此外,網站評分高低不等同于社會評價的高低,經營者應理性看待網絡排名。真好玩公司于大眾點評網的店鋪評分,僅體現大眾點評網對其注冊商家的推薦程度,店鋪評分系根據大眾點評網用戶的評價分析作出,不能全面體現公眾對真好玩公司經營能力、履約情況、商業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況且,店鋪排名并非固定不變,即使真好玩公司的店鋪排名因案涉差評導致降低,部分顧客就案涉事件向真好玩公司進行詢問,也屬正常經營風險,而非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
法 官 說 法
此類侵權案件中,經營者通常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抗辯認為系對民事主體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被訴行為屬于“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
就本案而言,真好玩公司出于“澄清惡意差評”的目的公布案涉監控錄像,本質上系為了減少“差評”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而提升該公司的商業競爭力,以獲取商業利益,故真好玩公司發布案涉文章的行為屬于經營行為,而非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或輿論監督的行為,因真好玩公司實施了侵害消費者人格權的行為,故依法判決真好玩公司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